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包括:
1. 申请人申请仲裁不符合法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参加社会保险而引发的某些争议、人事争议等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2. 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主体不适格。这意味着争议主体必须有合法的资格和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例如,如果劳动者本人未参与仲裁申请,那么其家属或朋友不能代替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再比如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作为用人单位来主张劳动者给其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得到支持的。但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以作为劳动者主张相关的劳动权益,会得到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涉及代通知金的补偿要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如果存在代理手续不明确等情况也会被判定不予受理。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代理人资格存在瑕疵的仲裁行为均不符合规定要求。对此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条件才能受理仲裁申请。此外,如果劳动者因连续工作满十年为由向单位主张相关待遇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能会被仲裁委员会视为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针对一般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与销售方发生的纠纷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所以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这类纠纷的仲裁申请。针对个人与不具备人事自主权的普通高等学校间的用工合同类争议也可能会存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形。还有一种可能是原仲裁委员会撤消了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形,该情形也应视为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除此之外,还包括仲裁申请不在法定的时效范围内等情况。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不予受理的条件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