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并明确了
2024-12-02 13:3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并明确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和申请程序。以下是条例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1.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通过制定详细的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确保公民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监督。

2. 公开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确保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向公众公开。

3. 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以及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同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4. 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

5. 公民的申请权: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6. 监督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追责,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制定的。该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如需了解更多内容,建议访问国家政务APP或相关政府网站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和保障政府机关履行公开职责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条例的部分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公正地向公众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协调监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在其上级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公共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公开方式,明确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责任等。以上仅是部分内容,建议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获取全面准确的条例内容。如果需要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以通过相关政府网站查询或者查阅相关的法律书籍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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