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还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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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的法律信息,建议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