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发布的,用于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组织在统计工资总额时所应遵循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工资总额应由六个部分组成,包括:
1. 计时工资;
2. 计件工资;
3. 奖金;
4. 津贴和补贴;
5. 加班加点工资;
6. 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此外,该规定还指出了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包括一些特定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等。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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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发布的,用于规范各类企业制定工资总额及其组成部分的法规。根据这一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
1. **计时工资**:包括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工人的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等。
2. **计件工资**:以完成单位工作量为计算基础的工资。包括按件计酬的工资和超额奖金等。
3. **奖金**:对员工给予的额外奖励,包括年度考核优秀的奖金和加班延期补偿金等。这类奖金一般以绩效为基础,鼓励员工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质量。
4. **津贴和补贴**:除了基本工资以外给予的补偿性报酬,如高温津贴、保健津贴、技能补贴等。目的是对特殊工作条件下的员工提供补偿或者激励员工学习特定技能。
5. **加班加点工资**:员工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所获得的报酬。这是对员工额外工作的补偿。
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比如某些情况下的休假工资或临时性的生活费补贴等。这些工资是针对特定情境下员工所获得的补偿性报酬。
请注意,《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中国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法规,具体的实施细节可能会因地方政策和企业规定而有所不同。在实际应用中,应参考当地政策和企业的具体规定进行理解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