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跳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什么是一致行动人的意思,什么是一致行动人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你这个应该到股票分类去问。
2、下面是详细的解释。
3、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法》。
4、与现行《证券法》相比,新修订的《证券法》共240条,修改条款高达百余条,涉及证券法40%左右的条文。
5、新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6、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方面,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一致行动人” 的信息披露制度。
7、这主要体现在八十六条 、八十八条和九十六条上。
8、“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由英国的《伦敦城市法则》提出。
9、《伦敦城市法则》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它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作为处理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一套规则。
10、所谓“一致行动人”的问题,指的是在实践中,收购者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义务。
11、往往几个关联方共同采取行动,每个关联方购买达不到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控制一个公司的目的。
12、如在要约收购中,收购者单独直接持有目标公司不到5%的股份,但加上与其有关联的人对目标公司的持股量,可能远远超过5%,甚至在关联方众多的情况下,还可能联合持股超过30%。
13、针对于此,必须将前述联合行动的主体视为一体进行统一规范。
14、这就是“一致行动人”的问题。
15、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
16、1993年出台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中曾有这样的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17、”但遗憾的是,我国1999年起实行的《证券法》中对此没有任何涉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失。
18、估计是立法者考虑到中国的证券市场刚刚起步,上市公司收购案还很少,本着立法上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将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搁置了起来。
19、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上首起上市公司收购案——宝延风波,恰恰就是一起一致行动收购案。
20、尽管此后中国证监会承认了这次收购行为是有效的,但宝安上海公司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广大延中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是不争的事实。
21、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出现了“一致行动”的概念。
2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对“一致行动”的规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巩固控制的目的的行为”。
23、只不过这里是对控股股东的规定,并不涉及收购中的信息披露问题。
24、突破性的进展出现在2002年,这一年的12月份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一致行动人”的概念。
25、该《管理办法》的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26、” 在同时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把“一致行动人”界定为“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7、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28、”并且明确规定“一致行动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29、这次新的修改后的《证券法》并未明确提出“一致行动人”的概念,而是代之以“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这一宽泛的提法,综观海外各国或地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有以下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协定、合同、默契、安排、关系或其他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取得一家目标公司的投票权或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积极地进行合作,或者有进行共同行为的合意;(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30、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也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31、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32、总之,这次新修订的《证券法》虽未正式明确提出“一致行动人”的概念,但在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这一法律制度。
33、按照我国的惯常做法,鉴于“一致行动人”问题的重要性,可以考虑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采用英国、香港的做法,用列举的方法将“一致行动人”一一列明。
34、对“一致行动人”的判断可以采纳美国、日本的方法,用推定的方式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35、应将进一步的收购计划与发展计划列入披露内容。
36、尽量让投资者了解收购方的实力和意图,以做出理性的判断,减少市场操纵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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