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物上请求权经典案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最初对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引起争论的案件是发生在90年代中国吉林省东丰县工业局与刘学东排除妨碍的案件中,为了便于解读,笔者将吉林省东丰县工业局简称为甲、吉林省对外贸易公司简称为乙、刘学东简称为B:1982年4月甲与乙签定了合建办公楼协议,约定楼房建成后,甲住一楼,乙住二、三楼,楼上住户可以通过一楼的楼梯、门厅上下班,楼房建成后,甲没有直接使用而交给其下属公司A使用,1992年乙将楼房的二、三层卖给B所有,B为了减少与A的纠纷而另行搭建外用楼梯,1998年,B将A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使用甲的一楼楼梯。
案件经过初、中、高、最高审判机关的判决,最终判决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
对于最高法院为何支持B的诉讼请求,大多数学者认为,最高法院最终是从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考虑的。
笔者对此案判决结果的观点并不太清楚,但即便是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来看,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是正确的,因为B自1992年自行开辟他路,尽管B于1998年才起诉要求继续使用楼梯,但此前B并不知道他的要求将受到A的拒绝,因此,诉讼时效不应当从1992年起算,当然B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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