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
(一)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
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领取《听证申请书》并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税务机关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核。
(1)申请人是否是行政处罚的直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
(2)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3)听证申请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十五日内,对听证申请作出裁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移送属于管辖机关。
上述情况分别填制《限期补正通知书》、《转交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举行听证的7 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在听证前,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4、组织听证。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听证会开始,听证主持人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然后,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并组织本案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辩论。
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并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终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批准,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并给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审阅,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承认没有异议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2、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1)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2)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3)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3、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1)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2)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3)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4、听证参加人
(1)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2)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②申请回避;
③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④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审核听证笔录。
(4)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5、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1)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2)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3)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5)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6、听证的举行
(1)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2)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③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
④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⑤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
(3)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①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②宣布听证纪律;
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4)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③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④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案由;
②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③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④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⑤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6)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7)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自行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①当事人残废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③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④其它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③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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