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企业拆借资金税务规定是什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同时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鉴于以上的规定,长期以来,在司法实务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一概被认为无效。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有关企业间借款问题出现新的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由此可以认为,不能仅凭中国人民银行的《借款通则》的规定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另外,《合同法》生效后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鉴于我国在立法上对资金拆借行为的法律认定还没有统一,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同时确保债权性融资利息支出能够扣除,房地产企业集团可以通过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进行集团内部的资金拆借。
通过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转贷,可以保证资金拆借行为合法合规。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通过财务公司进行资金的转贷,贷款风险由贷款双方承担,利息收入归资金拆出方所有,财务公司仅收取管理费用。与此同时,房地产集团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下属企业拆出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取得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明,由此,下属企业承担的利息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资金拆入方实现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还应规范会计核算,合理划分、列支成本费用。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主要通过资本化计入成本和当期费用来实现。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拆入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可以资本化计入开发产品,待房屋出售时,将相关成本转入营业成本,抵减所得税费用。如果拆入的资金没有用于项目开发,而是用于内部资金周转等情况,企业应将支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直接在当年抵减所得税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