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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调解工作按照启动、调查、实施调解、调解终结、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七个步骤进行。
(二)当事人申请启动。
1、申请。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2、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使用附件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通知书》。
(一)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一)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过第三者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由此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的范围包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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