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山东实施新版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提高补偿标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与山东以往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规范听证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细化评估程序、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较大进步。
据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介绍,2011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和取代了施行多年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创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制度,在征收目的、征收补偿主体和程序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一是明确了房屋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公共利益作了明确界定;二是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政府,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三是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四是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
确保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补偿内容,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条例》对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继续保持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防止同区位被征收住宅补偿标准悬殊过大。
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少于45平方米
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介绍,《条例》设定了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从工作实践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同时建立了最低面积补偿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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