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是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民事执行时间有效期是几年
民事执行时间有效期是两年,自受到判决书之日起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有下列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找法网提醒,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