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有无溯及力

导读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有无溯及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2023-10-15 05:08:00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有无溯及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有无溯及力

  一、 对“权利被侵害”的解释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与传统民法从“权利可以行使”时计算时效的文字表述不同,“权利被侵害”显然不能与“权利可以行使”划等号,解释上的分歧由此而生。“权利被侵害”是被动语态,其主动语态是“侵权”。时效计算以侵权为核心词,只能揭示侵权的各种情况,合同债权中仅“第三人侵害债权”和“加害给付”可以算“权利被侵害”,违约肯定不属于权利被侵害。所以,合同债权的“权利被侵害”必须做扩张解释。

  合同债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侵权债权是侵权人一方侵权行为的结果,这种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诉讼时效起算的根据不同,损害赔偿时效起算的根据只能是权利被侵害,合同债权时效起算的根据是约定被违反。“违约”有多种形态,包括预期违约、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多种情况,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都会使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导致时效起算。违约的发生并不以权利人主张权利为构成要件,其实质要件是违反合同约定。即使银行不催款,借款人到期不还款依然是违约,借款到期银行没有得到还款,当然知道权利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就从履行期限到期之日算起。法律不会要求银行在借款到期后,必须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等借款人拒绝还款时,才开始计算时效。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时效。换句话说,有履行期限的债权,期限届满之日就是“权利被侵害”之时。因此,“权利被侵害”在合同债权这里应该被扩张解释为履行期限届满。

  二、对“未定还款期限”的解释

  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个“随时条款”,一些人认为,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所以只有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后,债权人才知道权利被侵害,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④这种说法把履行迟延作为唯一的违约形态,显然是片面的。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还款,可以认定履行迟延,然而在此之前,债权人早就知道“权利被侵害”,因为未定期限债权从债权成立之日起,债权人可以要求还款,债务人应当还款,不管债权人是否催款,只要债务人一日不还款,债权人就知道“权利被侵害”。

  “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效不起算”的观点,其错误的根源在于把“随时条款”理解为赋予债权人形成权。表面上看,合同内容之一的履行期限可以由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来决定。但是行使形成权有时间上的限制,期间一经届满,形成权就告消灭,换言之,形成权附有除斥期间的限制。“随时条款”赋予债权人的权利不仅没有除斥期间,反而可以“随时”行使,这说明债权人的这种权利根本不是形成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的法律性质是催告,⑤是履行期满后债权人请求履行的意思通知,如同定有期限债权到期后债权人的催告一样。债权人不催告,只说明债务人不构成履行迟延,不能证明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没有还钱。履行期一到,债权人就知道债务人是否还款,就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受侵害。

  “随时条款”真正的法律意义是明确履行期限。在我看来,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的履行期限,在法律上是必须要明确的,否则债权有可能成为永久存在的权利,永久存在的债权违背法律常理,因为债权的成立是为了消灭,不是为了永恒。基于这种理念,合同法要求当事人通过补充协议确定履行期,协议不成或无法协议的,依照债权性质或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就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就是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法律补充,立法没有明说履行期限是债权成立之日,只说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随时条款”的法律含义很明白,最早履行时间可以自债权成立之日起。该条款的立法意旨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视为履行期限已到,只有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权利,债务人才需要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履行期届满后必然具有的法律效力。立法之所以强调这种法律效力,是为了规范债务人的履行迟延,债务人只有在合理的准备时间届满后依然没有还款时,方构成履行迟延。不强调这一点,就会误认为债务人从债权成立之日起即构成迟延履行。

  可见,未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的期限届满之日应该是债权成立之日。从借款交付给债务人之次日起,债权人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三、未定还款期限民间借贷的时效起算

  如果以债权人主张权利为时效起算点,则会出现诉讼时效“失效”的结果。因为债权人不主张,诉讼时效就不会开始,诉讼时效由债权人控制。谁都不会同意诉讼时效这种“失权”制度由权利人来掌控。倘若从债权成立时开始计算时效,就不会遭遇这种法理上的尴尬,相反,它还有利于维护时效制度、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一方面,“债权成立时效起算”充分体现了时效代替证据的作用。其一,生活中经常发生债务人还款时,债权人拿不出借条的情况,出于诚信,债务人一般不会赖帐,在有证人作证,或者债权人出具收款证明,甚至债权人口头解释后,债务人就会归还借款,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短期内,即使债权人找到借条也不敢再次要求债务人还款。假如证人已死,还款证据灭失,法律因为借款未定期限而保护债权人的借条,无异于让债务人负担长年保存证据的义务。债务人长年保存还款证据,对债务人来说相当于债务没有消灭。为避免债权人的道德风险,防范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纠缠于陈年旧事,未定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成立之日起算。其二,债权人可能主张过权利,债务人不会有意识地录音录像,即使债权人有书面催款通知,债务人也难以长期保存,如果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债权人当然矢口否认,不可能举出对自己不利的证明。在这个意义上,主张权利只能是时效中断的事由,不能成为时效起算的依据。

  另一方面,“债权成立时效起算”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民间借贷主要用于满足自然人的日常生活急需,金额小、期限短、利息有控制,当事人局限在熟人之间,即使借款未定期限,也不会拖欠太长时间,少有争议。这种日常生活急需的民间借贷不会冲击金融秩序,得以合法存在。但是,近年来,生产经营等非日常生活急需的民间借款日益增多,未定履行期限时的争议较大,往往需诉诸法院才能解决纠纷。对这类民间借贷,虽不能轻言非法,但法律从严监控势在必行,特别不能造成事实上的长期贷款,否则,债权人将坐收金融机构之利,食利甚多,加剧民间借贷演化成“地下钱庄”。大量“游资”以民间借贷名义在金融体外循环,最终会导致金融风险的失控。倘若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后计算,民间借贷期限动辄高达十几年,即使用二十年的最长时效来控制,也会在事实上鼓励民间长期借贷。而“债权成立时效起算”可以从根本上杜绝长期贷款,更切合民间借贷“期限短暂”的本质。

二、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三、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那么怎样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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