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劳动监察大队有执行力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监察大队有执行力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监察大队是不具有执行力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但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标准
(一)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劳动监察;
(二)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物品和服务,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不得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敷衍推诿,不得徇私枉法;
(四)文明执法,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检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
(五)遵守执法纪律,罚款一律上交,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六)热情接待组织和群众投诉,虚心听取意见对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查实,依法处理;
(七)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擅自行动;
(八)团结一致,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九)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十)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十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十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十三)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十四)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十五)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十六)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十七)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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