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债务加入法律效力探析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债务加入因第三人对债务承担的加入而使得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特别是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及效力产生影响,本文将着重对第三人抗辩权、原债务的权利转移、第三人的追偿权三方面的问题探析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
(一)第三人的抗辩权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第三人债务承担抗辩权何时成立;二是第三人能否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主张抗辩。
对于前一个问题,从上文对债务加入构成类型的论述中可知,在三方协议及第三人与债权人协议情形下,债权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对第三人债务承担产生了信赖,那么此时第三人也负有了债务承担的义务。在另两种情形下,第三人何时对债务承担享有抗辩权,主要以是否通知债权人为标准。债务加入虽不需经得债权人的同意,但在未向债权人通知前,债权人不知道债务加入的存在,也就不存在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此时第三人如因债务加入的原因消失,并以此种理由对抗债权人,对债权人并无不公,理应得到支持。而当第三人债务加入情况已通知债权人后,债权人基于信赖可能会怠于对债务人权利行使,此时第三人再以债务加入的原因消失为由进行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
对于后一个问题,因在我国并无债务加入的明文规定,故可通过对国外立法的借鉴及相关制度的类推来讨论适用。首先德国债法上,抗辩权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援用债务自身的瑕疵而生的抗辩权和承担人作为新的债务人的身份产生的抗辩权。另外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作为债务承担的两种形式,其存在共同的特征,即债的同一性不会改变。故第三人作为新加入的债务人,其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根据债务转移来类推适用。即第三人加入的新债务应以原债务为前提,原债务的效力及抗辩事由理应及于新加入的第三人,也即第三人可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主张抗辩。
(二)原债务的权利转移
债务加入存在以下两方面的权利转移问题需要探讨:第一,从债务的转移。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均为债务承担形式,其主要区别在于债务人是否仍对原债务承担责任,债务加入不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其相对债务转移而言,第三人的风险较低。我国《合同法》第86条规定了在债务转移情形下,新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从债务加入的制度设计来看,因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第三人可能并不一定对原债务的所有情形都了解,此时再苛求其承担从债务是对其负担的加重,不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故在没有对从债务承担进行告知和合意时,从债务不发生转移。
第二,原债务的担保问题。债务加入并不对债的本身产生影响,债务人债务承担仍然存续,担保设立的基础并没有改变,故债务加入不影响担保效力。担保人仍应继续为原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此担保在未经担保人的同意下,不及于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另外,担保是担保人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事实上担保行为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故在债权人选择第三人承担债务,并已实现自身债权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以免除,即使存在第三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情形,除特殊约定外,担保人亦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三)第三人的追偿权
在三方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间协议产生的债务加入中,不管第三人基于何种原因加入债务,其与债务人间一般都会对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此种当事人间对债务处分的合意理应受法律保护。而在无约定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协议时,第三人在清偿债务后对债务人是否享有的追偿权,理论界说法不一,实践中根据债务加入原因及双方法律关系认定的结果也不一致。
本文认为,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间没有协议,但其债务清偿的行为导致了债务人债务的消灭,最终受益者是债务人。而从常理推断,若非第三人明确表示,其债务清偿行为不宜认定为无偿的赠与或帮助。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下获得了利益,第三人可依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当然,在债务人对原债务存在合理抗辩理由时,第三人的清偿行为对债务人造成了不利影响,其只能通过撤销与债权人间的合同来实现自身权利救济。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