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或者说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因此,罗马法学家把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正确地称为“买希望”(emptio spei)。即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譬如在有奖销售中,买受人花钱买得一件商品的同时也买回一个获奖的机会,是否中奖则有待于奖票的号码。
与附条件的各类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与附条件的诸如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需等条件成就与否才决定合同的效力不同,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这也是罗马法中的“买希望”与“买希望之物(emptio rei speratae)”之间的区别所在。
这里还需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尽管所附条件的成就具有不确定性,且立约人也可能从不实际承担作出所允诺给付的义务,但并不能说这些合同具有射幸性,为射幸合同。因为射幸合同是其标的具有不确定性而附条件的合同标的是确定的,只是以不确定的条件来制约其效力。射幸合同既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身也是可附条件的。另外,用英美法的观点看:一个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考虑到即使他们中的一个不履行另一个仍可能必须履行的情况下,并且只有在这些允诺表明了这样的意思,即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情形之下,即使他方当事人不履行,仍履行其允诺的情况下,才能是射幸合同。这样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若为射幸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承担作出即行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他方当事人则不承担并且决不会承担这样的义务。
比如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如“买希望”,“显然是一种卜测不定的的买卖(典型的情况是预购某一天或某一段鱼网的捕捞结果)。它要求买者支付价款,即便任何期望均未出现”。有论者认为射幸合同的风险还可能表现为交易人对遭受到的追夺不享有请求救济权,例如,所获得物品因权利瑕疵而受到追夺,在正常的买卖中,买者在遭受追夺后可以向卖者提起诉讼,要求卖者给予赔偿,而在“买希望”中买者面对追夺则不享有该权利。
正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才使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所以任何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都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例如最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就要求当事人要最大诚信地恪守合同。这也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普通的交换合同正是如此。交换合同为一方给予对方的报偿。都假定具有相等的价值。而射幸合同在这一点上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背道而驰,因为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最终或者“一本万利”,或者毫无所得。其实射幸合同就单个而言往往如此,就全体而言则依然超脱不了报偿与付出对等的“藩篱”。就拿彩票来说,发售单位发售彩票所得款项与购买者中彩时必须支付的奖金从大体上必然相差无几,凡是合法发售彩票的单位都不会也不允许从中牟取暴利,而只能从中扣取佣金或服务费,否则将为法律所禁止。至于某些社会福利性奖券,体育彩票等在所筹款项与中奖支付额之间差额较大,或者说中奖率低返还率低,则是出于公众福利或慈善事业的特定目的,不在此论。这种等价有偿的相对性在保险合同中体现得更为清晰。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
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
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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