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经济犯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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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17:26:00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职务经济犯罪量刑标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职务经济犯罪量刑标准

  1、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二、职务类经济犯罪的特征

  1、职务类经济犯罪与犯罪主体的“职务”密切相关。职务类经济犯罪是行为人违背了其所担任的“职务”的要求,要么滥用职权,要么不尽职责,这是其区别于其他经济犯罪类型的特征之一。对职务类经济犯罪的防治,也要从加强权力制约入手。

  2、职务类经济犯罪,主要发生在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中。市场经济体制虽然以市场机制(价值规律)调节为主,但是也需要国家的经济管理,包括国家的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甚至是国家的经济参与。职务类经济犯罪发生在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中,严重妨碍了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和干预,从而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只有在国家的社会活动中,特别是经济管理中发生的职务类经济犯罪,才能直接或者间接地与经济相关,与市场秩序相联系。

  3、职务类经济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一样,其危害后果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整体经济利益。破坏经济秩序,是经济犯罪的共同特征,职务类经济犯罪亦如此,这是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不同之处。

三、职务类经济犯罪的产生原因

  职务类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职务类经济犯罪产生的政治根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前发展,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进展缓慢,原有的政治体制中所积淀的种种问题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邓小平说,“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2.职务类经济犯罪产生的经济根源。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社会产品短缺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而某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紧张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就给那些思想不健康、有贪财图利动机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审批大权,进行吃、拿、卡、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产品短缺、供不应求是分不开的。

  3.职务类经济犯罪产生的文化根源。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主义传统的国度,长期积淀的封建思想文化的糟粕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脑海中,诸如封建特权意识、家长制、官僚主义、裙带关系、利己主义等等,以至于对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生活仍然产生着非常消极的影响。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与极端个人主义思潮四处泛滥,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抵御不了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巨大物质生活的刺激,为了超现实的追求,当用正当的手段无法满足其自身的欲望时,便以权力作砝码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类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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