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产品缺陷责任名词解释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产品缺陷责任名词解释
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对各种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责任所应具备条件的高度概括。合理的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与运用,不仅使归责具有明确的尺度和可行的办法,而且有助于司法审判人员在正确地理解并运用归责原则的基本价值和内涵的基础上,公平、合理的处理缺陷产品侵权案件。
1、产品存在缺陷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损害事实的存在
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二、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有多长时间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 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 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 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 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根据普 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产品缺陷造 成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二,我们还应注意,按照产品质 量法的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 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 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即生产者将产品交付给第一个消费者之 日起满十年,可不承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作 出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产品缺陷一般在投入流通、使用后十年内都会表现出来,受害人应当及时行使索赔权利;二是产品投入 流通后,其物理、化学性能都会发生很大变化,要求生产者对出厂 十年后的产品仍然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够公平。当然,生产 者通过产品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形式明示担保产品的安全使用期 在十年以上的,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受十年的限制。在生产者明示 担保的期间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仍应承担责 任。这是一个除斥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不同: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根据《产品质量法》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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