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诚实信用原则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与等价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之一。它具有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贯穿始终性,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功能的强行性与强制补充性等特点。
诚实信用原则除了具有其他原则的共同特性,同时又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和本质特征。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其具体表现为:A、不为欺诈行为 B、恪守信用,遵守交易习惯 C、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 D、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E、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等等。
二、诚信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帝国时期,简单商品经济得到了充分地发展。立法者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困难。他们发现,无论法律规定和契约条款多么严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之法。于是在罗马法中规定了所谓诚信契约,根据该规定,债务人不仅要依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完成契约所约定的义务。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对不周全合同条款的一种法律补救方法,起着补充契约条款不足的作用。
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由于采取了严格的规则主义,奉行个人本位主义的法律思想,诚实信用原则仍只是作为契约法或债法的原则,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1135条规定:“契约应依善意履行之,契约不仅依其明示发生义务,并依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信,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
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不断尖锐,为了摆脱危机,个人本位逐渐让位于社会本位;与此同时,立法者也认识到面对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不得不借助于“弹性条款”。于是1907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首次把诚实信用原则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该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在法国和德国,通过法官的解释和司法活动使原有的诚信条款上升到基本原则的地位。基于诚信原则的地位和作用,它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称之“帝王条款”。[page]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大多以更为具体的文字表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如1964年修订的《苏俄民法典》第5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都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和正在建立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前,民主德国民法典第14条规定:“公民和企业在准备、建立和决定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实现这些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相互信任与合作,并应以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和个人、集体利益与社会需要协调一致为指针。”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则明确规定诚实信用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学者们认识不一。主要有社会理想说、交易道德说、利益平稳说等。根据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是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重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适当协调,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自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他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但当立法者规定为民法规范之后,从而使道德准则成为了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这实质上是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
四、我国民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经济基础
(一)经济基础――培养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可观需要。
从前述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与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隐约地反映了商品交换地客观规律地要求,它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得到逐步确立的。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必须有一个正常的交换秩序,有一个较为安宁的商业环境,交换的主体不仅应遵守法律和合同,而且应诚实守信,否则商品的交换就不能顺利进行,从而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个别商人企图通过交换过程中的尔虞我诈、投机钻营而取利;但对于整个商人阶层来说,他们也认识到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的必要性,反映到民事立法中,就是逐渐把诚实信用确立为民法之基本原则。[page]
我国要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保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必须杜绝投机钻营、尔虞我诈等现象,运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相适应的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来更好的协调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维护一切参加交换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各方民事主体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着社会主义的竞争,它们之间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可能发生矛盾和冲突,但从整体上看,各方民事主体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所以其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社会主义民事活动能够切实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
(二)社会基础――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需要
民法确立诚信原则的目的,不仅在于建立和维护正常商品交换秩序,而且还在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新型的人际关系。在我国,由于消灭了剥削制度,也就从根本上消除了人们相互对立的经济根源,人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相互协调、相互信任的关系。人们进行各种社会交往,应当以诚相待。因而,我国民法确立诚信原则,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主要有: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功能。凡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均应遵守诚信原则,否则构成违法。
2、解释合同的功能。当合同因其条款表述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导致合同条款不完备、规定不详细时,当事人应依诚信原则认真的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解释合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3、解释与补充法律规定不足的功能。当有关法律规定不足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或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公平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
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与补 充法律规定不足时,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1)能否依诚实信用原则修正现行法规定,学理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依我国有些学者地观点,一方面肯定诚实信用原则有修正现行法不当规定的功能,使法院可以援用诚实信用原则回避现行法不当规定的适用,同时规定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防止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2)关于禁止“向一般条款的逃避”问题。即在使用法律的具体规定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均可获得同一结果时,应用该规定,而不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3)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应优先适用。对于某一案件,虽无法律规定,若能依类推适用等方法,无论其所得结果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否相同,一般应类推适用等方法补充漏洞,不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与判例的关系。如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与适用判例,得出同一结论应适用判例,否则应适用诚信原则。[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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