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吗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并非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认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保险学术界一般将其称为“关系人 ”;受益人应当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范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严格地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出现受益人的约定是错误的。
二、投保人身故怎么取消保险合同
(一)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合同的解释方面主要应遵循字面解释方法,即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要忠于文字字面的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依字面解释的原则,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只能限定在投保人一人身上,而不应包括其他人。
(二)保险公司认为在投保人死亡之后,保险费属于遗产,其继承人可以依法予以解除。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之时遗留的、依继承法可以转让给他人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和义务。保险虽为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保险合同解除权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畴,该解除权利投保人在世时没有行使,也没有合法授权他人行使,应视为在其死亡后该解除权自动消灭。
三、投保人投保后有哪些注意事项
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按照约定及时交付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索取发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严禁重复投保
一些投保人误认为将同一机动车辆在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后,就可以有更多的保险保障或出险后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构成了重复保险,这是由于投保人对保险知识不甚了解造成的。
不要超额投保
一些投保人由于对保险知识了解不多或者听信了不良代理人的劝说,误认为保险金额越高,一旦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赔付就越多,因此,在投保时把保险金额定得很高,不但高于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甚至高于投保时的同类型新车市场购置价。
了解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
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不清楚的条目要向保险个咨询清楚,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偿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等条款。此外,还应了解保险公司的费率优惠规定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
了解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
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核对保险单与投保单
为了避免在将来发生不必要的麻烦,投保人得到保险单后,应认真核对其内容与投保单有关内容是否完全一致,若发现有不符或遗漏,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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