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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是指一个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做质押,属于担保的一种。担保是从合同,主合同大多数是借款、欠款。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最常见的情形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缺钱时,将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质押给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机构等,从而获得贷款,以缓解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所带来的压力,这是大股东常用的一种融资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公司的股权全部出质了意味着有两种情况:
一是大股东自己缺钱,欠了不少民间借贷,债权人要求公司以大股东的股权做质押;
二是公司缺钱,比如公司经营不善,或者公司需要提高产能,需要融资度日,无论是银行借款,或者民间融资,都有可能要求大股东用股权质押担保。
综上,如果是大股东自己缺钱,用股权质押的,那不好的后果一般是公司的大股东发生变化,公司继续经营;如果是公司缺钱,那不好的后果既有可能是新的大股东接盘,也有可能是公司直接破产清算。
以下情况会出现股权出质无效:
(一)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质押合同无效,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三)未记载合同,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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