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农副产品的执行标准有哪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副产品的执行标准有哪些
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农副产品的标准
GB/T 21721-2008农副产品销售现场危害管理规范
GB/T 19221-2003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
GB/T 19220-2003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特征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共同特征是: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时间性;还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分散性;因受自然条件影响还具有不稳定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体现了不同所有制之间商品等价交换关系。国家通过合同订购制指导农副业生产,纳入国家计划轨道,是国家沟通城乡间及协调农村各经济组织进行产、供、销的必要措施。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主体,具有广泛性
随着农村经济政策的放宽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专业户、承包经营户有了很大发展,因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而且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季节性
目前,我国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比较大,农副产品的丰、歉收,在很大程度上受着自然条件的影响。如小麦、稻谷、瓜果、蔬菜等的播种和收获,都有很强的季节性,如果错过收获季节或遇到某种自然灾害,都要影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因此,在签订和履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农副产品生产的季节性。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营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合同经济组织等法人和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及个休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专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个人。
三、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需注意什么
1、农副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并应确切到品种为宜。
2、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有国家标准的应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应按照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应按照地区标准执行。如果上述标准均无,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3、合同中还应明确直接关系身体健康的卫生标准、检疫规定,凡与国家现行规定相抵触的条款都是无效的条款。
4、在合同中应将质量验收方式明确下来,验收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1)全面验收。即对货物逐个进行检验。
(2)抽样验收。即按一定比例,抽取一部分产品验收,以抽取货物的质量作为全部产品的质量水平;为保证抽验的准确度,抽验量一般应不低于货物总量的10%。
(3)样品验收。即以双方认可的样品来作为验收标准。对鲜活产品一般不用这种验收方式,当事人双方应协商确定样品;共同封存并妥善保管好样品。
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双方应规定处理方法,如降价出售或卖方自行处理等。
5、验收地点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规定感官标准直接验收的产品,可以选择买方或卖方所在地,如果是大宗货物的验收,可以选择运输的起点和终点作为验收地点;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收地点和时间;
(3)合同规定有理化指标验收的,一般应选择在买方所在地或双方指定的检验部门所在地验收;
(4)属于鲜活农副产品,应选择具有保鲜、冷藏等保养条件的地点为验收地点。
6、明确当事人双方责任的条款,其中应重点把握好双方违反产品质量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般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供方违反质量条款的责任如下:
(1)交售的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还要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交售鲜活农副产品中如果有污染或疫病的,除需方拒收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因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需方拒收的农副产品,需方应该代供方保管,在保管期间,供方应支付需方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3)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异议书后,供方应当在15天内负责作出处理,如果未按时处理,视为供方已默认需方对产品质量的异议。
一般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需方违反质量条款的责任如下:
(1)无故拒收供方的送货、代运的产品,需方必须支付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需方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质量的异议,视为对供方所供货物质量的默认。
(3)被拒收的一般产品,需方在代供方管理期间,必须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保养,不得动用,需方一旦动用就将视为接收供方的货物,就应按期向对方付款,否则需方的行为将被当作延期付款处理。对于被需方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农副产品的执行标准有哪些的内容,在生产销售农副产品的时候是需要对执行标准进行一定的了解的,否则是很可能会构成违法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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