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王***的委托,xx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本辩护人详细的看了整个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更深的了解,本辩护人认被告人xx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在主观并非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为被告人王***收取管理费后为非法运营司机提供了相应的服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务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非法强索他人财物是无偿的,不求对价的索要和占有。而在本案中,王**收取管理费是要付出一定代价,要为车队提供服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挂靠在**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见:证据卷一刘***笔录74页、96页
2、如果在非法运营司机在长沙被运政抓了,罚款归被告人出,如果三个工作内没有拿出来,每台车赔150元每天;见:证据卷一王***笔录第17页、刘**笔录76页,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
3、装了三台业务电话,分别是以王**、田**、朱**的名义办理的,号码为xx xx xx 同时印制了大量业务名片,拓展客源;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
4、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委托朱**在火车站附近的日出东方租了704、705、706三个房间;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
5、专门请了一个姓余的工作人员负责接电话,负责做饭,分配客源。
6、安排田**平时到市区走走看看,了解哪里有运政部门搞行动,及时为车队提供情况。见:证据卷一田**笔录52页。
7、事实上在非法运营司机运营期间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交了管理费保证不被运政部门查车,即使扣了车,王**也能通过关系少交罚款把车拿出来,司机不用另外交罚款。见:证据卷一田**笔录52页、刘**笔录76页,证据卷三,余**笔录32页,凌**笔录44页,赖**笔录75页,刘**笔录79页,黄**笔录82页,补充证据二,梅**笔录26页,黄**笔录30页,王**笔录32页,曾**笔录38页,宋**笔录40页。
(二)“带笼子”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在起诉书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带笼子”是作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本案中“带笼子”与“钓鱼执法”相似,都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引诱行为人违法,但是这种“带笼子”和“钓鱼执法”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带笼子”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有符合敲诈勒索罪主客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王**并没有对非法运营司机使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他们交管理费。他是利用自己跟运政部门的关系,通过合法的举报想把非法运营司机组织起来。在此必须明确“带笼子”的是否合法性问题。可以肯定,被告人王**向运政部门举报这是合法的,举报非法运营车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但是法律规定,如果通过这个合法的方式向非法运营司机要挟索要财物,构成严重后果的,这个行为便构成犯罪。比如说,看到非法运营司机在运营,被告人如果当场拦下非法运营司机的车,并威胁或恐吓要非法运营司机给多少钱,否则向运政部门举报,像这种情形便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在本案中,从起诉书以及所
有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通过“带笼子”的方式举报了赖**、李**、梅**、皮**、刘**,但在运政部门查扣他们的车时,被告人王**并没有在现场与这些被害人进行交涉收费问题。且运政部门从“带笼子”产生罚款,王**也没有得到分成。王**只是想通过这样的举报,使非法运营司机感到害怕,对司机们一个警示作用。
因此,被告人王**这种举报方式是合法的,虽然他有其它的目的,但是被告人的这些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退一万步说,即使被告人通过“带笼子”举报了6位非法运营司机不合法,但对于其他非法运营司机来说,他们是因为听了某些司机的说法,心里害怕,于是一致同意交管理费。被告人并没有带他们的笼子,更没有威胁他们。
综上诉述,被告人王**在主观并非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为被告人王**收取管理费后为非法运营司机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带笼子”不符合敲诈勒索罪客观要件,被告人xx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按照既遂犯处理,量刑标准与既遂犯相同。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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