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时清偿权优先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企业破产清算时清偿权优先顺序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企业
2023-10-22 11:22:00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企业破产清算时清偿权优先顺序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企业破产清算时清偿权优先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破产清算,应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债务。

  (一)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1、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劳动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三条第二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二、企业破产后优先赔偿人身损害

  关于破产程序中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破产法》第113条规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从该条规定看,其虽然强调职工的伤残补助的第一受偿顺序,但是把对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列入普通债权中,位于破产清偿顺序的最末位。在实践中,我国大多数破产案件的破产清偿率不超过8%,破产企业的财产在支付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债务之后,往往所剩无几,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的情况非常常见。这就意味着普通的被侵权人基本上得不到赔偿。这对被侵权人是很不公平的,也与加强人身权保护的精神不符。

三、企业破产的办理

  (一)概述

  1、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2、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二)判定标准

  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 — 现金流量标准

  2、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 — 资产负债表标准

  3、停止支付 —————— 外在行为标准

  (三)构成要件

  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已到清偿期;是金钱或可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偿还、

  2、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债务不论是否到期。

  3、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依主观意志作出的外部行为,非财产客观状况;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种行为;对到期的金钱债务停止制度;持续一定期间

  (四)特点

  (1)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

  (2)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

  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原因。而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

  (五)复合规定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上也称作“非流动性”,又称“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无力偿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为必要条件。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国际上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务困难。但是,由于这一标准依赖于受债务人控制的资料,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

  4、在能够证明企业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此时,如果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产,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对企业实施拯救,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导致企业责任财产减少的资产处分或个别清偿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破产法第125、128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六)单一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者的一个限定。根据这一限定,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本项标准代表了破产法起草的一个指导思想,即鼓励适用破产程序,特别是再建型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并减少企业长期困境下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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