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以及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
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3.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
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对其归责原则有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混合运用之说。找法网提醒您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形,危险行为由数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危险性)且加害人不明,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则受害人不能获得赔偿,因此,适用过错原则之特殊形式---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有利于衡平保护受害人利益。
三、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因此不存在一个推定行为人的问题;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即每个人的行为都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且是相互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
3.法律责任不同。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如果构成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构成竞合的侵权行为,则各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