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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在保证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向保证人主张连带保证责任,要求保证人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双方约定的期限。
2、保证合同中双方或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
3、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两年。约定不明是指约定的期间短于会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或者约定担保时间直到还清债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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