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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公司章程的指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包括:公司的创始人;依法受让出资取得股权的人;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公司合并时的新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继承股东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确认股东身份的标志是,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记载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人。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构成。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体包括:国家、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者。公民个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公民个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从事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
3、股东资格的限制。下列主体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兴办经实体的党政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国家公务员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问题适用公司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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