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解答:
2、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出现当事人不满意鉴定意见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准许,即:
3、(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4、(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5、(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6、(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7、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8、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9、法律依据: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11、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2、(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13、(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14、(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15、(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16、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17、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18、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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