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城市建设配套费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城市建设配套费包括用于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等方面所花费的费用,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城市建设配套费包括哪些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是城市中为顺利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而建设的各类设备的总称。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征收,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燃气、公共交通、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消防、交通标志、地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配套费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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