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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路上遭遇不幸算工伤。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具体如下:
1、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2、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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