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房地产税什么时候开征的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房地产税开征房地产税的时间是:1986年10月1日。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考虑一定比率免征,实征房产税收入还要再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按照土地收入下降趋势推算,很多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会更早一些下降到不及可征房产税收入的程度。
房产税计税依据如下: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3、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