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物业提前撤场如何收拾烂摊子深圳一小区尝试业主自治却面临新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客观构成要件)
一、行为对象
是指行为所作用的人或物。
选择性要素,而非必备要素。在某些犯罪中有行为对象,但并不是所有犯罪中都有行为对象。
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对象是人,盗窃罪中行为对象是财务
偷越国边境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没有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与法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为对象反映了所保护的法益,但有时侵害同样对象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会有所不同。另外,任何犯罪都会侵犯法益,但却不一定都存在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与法益的关系:相同的行为对象有可能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不同的行为对象有可能侵犯的法益又是相同的。所以行为对象跟法益其实是两个不同个概念。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可以定义为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e.g.】故意伤害罪的危害结果是致使他人的健康受到损害。
实际损害:故意杀人把人给杀死了
现实威胁:重庆万州争夺司机方向盘的事件
很多乘客殴打司机,把司机打成轻微伤,但是显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可以对乘客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般说来,在学说上我们有如下的一些分类:
1.行为犯与结果犯
如果构成要件中只规定了行为内容,那就是行为犯
【e.g.】伪证罪(因为它不需要有这个实害结果,只要有行为就够了)
如果构成要件中包括了结果要素,那就是结果犯
【e.g.】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
2.实害犯和危险犯
结果犯本身又可以分为2个小类,这两个小类就会让同学们陷入困惑
实害犯(实害结果):指对法益造成实际损害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一定是造成了实际损害
危险犯(危险结果):指对法益造成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只是造成了一种危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犯又可以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推定的危险
抽象危险犯就是刚刚我们讲的行为犯,只要一有行为我们就推定有危险。
【e.g.】生产、销售假药罪也是抽象危险犯。即便从国外代购的仿制药品对疾病有疗效,对人体无危害,刑法也认为生产、销售的行为构成犯罪。
【e.g.】我拿白开水做感冒药,感冒就是要喝水,所以我们的用药原则,一天喝十支,连喝十天就喝好,但问题是这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换言之,我们在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时候,要不要判断这个药有没有疗效?不需要。2018年考过这个知识点,没有疗效的假药是不是假药?是假药。只要在法律上认定它是假药,管它有没有疗效,我们都认为它是假药,而是不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
【e.g.】危险驾驶罪就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醉酒驾车行为,在立法上就直接推定具有法益侵犯的危险,司法机关无需用证据证明危害了公共安全。
【e.g.】危险驾驶罪。从这个罪名来说,有没有危险?有。但问题是需不需要证明它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险。我喝了三瓶啤酒一喝,81,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我对警官说你看我多清醒,我清醒的不得了,平常我都喝三斤白酒的,今天才喝了三瓶啤酒,这都算什么呀?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构成。因为我不需要证明你有没有危机公共安全,你只要喝了酒,只要达了标,80,立法推定有危险。所以它其实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行为犯,一有行为我就推定有危险。
【e.g.】2014年考了一道概念题,下列哪些罪名是抽象危险犯?(C)
A投放危险物品罪 B爆炸罪 C生产销售假药罪 D污染环境罪
具体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则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e.g.】放火罪则是具体危险犯。在认定放火行为是否危机公共安全时,司法机关必须提供足够证据加以认定。
【e.g.】上车没带钱,乘客问能手机支付吗?司机说滚,钱都没带坐什么车。乘客一生气,就把热干面扔到了司机头上,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这个行为就定吗?这个不好说吧,车刚刚驶出站台,还没有5迈,这就威胁公共安全了?这个是要用证据给证明的,而不是想当然的就危及了公共安全,所以它是一个具体危险犯。但是我们刚刚说的醉酒驾车是不是想当然的就危及了公共安全啊?所以它一个是抽象危险犯。
【e.g.】2015年开始考案例性题目,所以2015年就考了一道小火苗案,我现在非常生气,因为拆迁,所以我在高速公路的连接处放了一个小火苗,居然有20多厘米高啊,同学们觉得可不可怕?20厘米高的小火苗危机公共安全没有?没有,我一巴掌就拍灭了,所以,构不构成放火罪?不构成。
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都是对法益侵害的一种危险,但是抽象危险是立法推定的危险,也就是说只要有这个行为我就推定对法益造成了危险;而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有行为不一定就认为有危险,还得用证据证明它对法益造成了现实危险。
通说认为,抽象危险不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构,当然决堤危险则可以视为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e.g.】2017年考的更复杂了,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问你选不选?我们刚才说危险有两种,一种是立法推定的危险,叫抽象危险。还有一种是司法认定的危险叫具体危险,结果现在他题目中问你,抽象危险是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我们通说认为抽象危险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因为抽象危险需不需要用证据给证明?是不是有这个行为我就推定有危险了呀,既然不需要证据给证明,那它本身属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中间的内容?不属于。因为如果是构成要件要素的话那是不是都需要用证据给证明啊,所以,抽象危险他不能理解成为构成要件要素,只有具体危险才属于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但其实在本质上都是一个,就是我们所说的危险包括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而抽象危险是立法推定的危险,有这个行为就推定有这个危险,所以这个危害结果它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中的危害结果。但是具体危险它要不要用证据给证明呢?要,既然它要用证据给证明,所以具体危险属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中的危害结果呢,那就属于。
【总结】行为犯与结果犯,实害犯和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1.行为犯包含着抽象危险犯,行为犯就是抽象危险犯。
2.实害犯就是我们说的结果犯。
三、行为状态
是成立构成要件中所规定之行为所需具备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状态。
行为状态有如下意义:
1.对某些犯罪而言,行为状态是必备要素
【e.g.】非法狩猎罪 禁止狩猎的时间,禁止狩猎的地区,采取禁止狩猎的工具进行狩猎,那么这个时候时间地点和方法是不是就变成了一种必备要素,既然变成了一种必备要素,那么他在定罪量刑中就有重要的意义了,那你主观上就必须要对这些必备要素存在明知。
2.对某些犯罪而言,行为状态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3.对大部分犯罪而言,行为状态可以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e.g.】光天化日下杀人一般就比月黑风高下杀人刑罚要重。
很多年没有考过了
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时间、地点和方法都不具有定性意义,只具有量刑意义。所以它只是一个选择要素,而不是一个必备要素。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