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如何办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在线填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进入“对外经营者备案”界面点击“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中选择“广东省”在“地区名称包含”中输入“四会市”点击“查询”,“操作”中点击“选择”——“选择备案登记方式”中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他”提交——在线录入企业信息——保存。所录事项必须完整、准确和真实。
(二)网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扫描件。
1、签字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正、背面,背面法人签名,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在分支机构项上传)
4、如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需要提交企业法人同意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书面申请材料原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该项业务不收取费用。
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已加盖备案登记公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相关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