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不得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名誉的行为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5、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