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是直接让与权利、变更权利内容、设定权利负担或废止权利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具体如下:
1、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如让与物权、抛弃物权、认定抵押或质权等;
2、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权认定、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例如认定采矿权、渔业权等。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具体如下: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
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
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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