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

导读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是直接让与
2024-02-13 09:05:02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是直接让与权利、变更权利内容、设定权利负担或废止权利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具体如下:

1、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如让与物权、抛弃物权、认定抵押或质权等;

2、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权认定、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例如认定采矿权、渔业权等。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具体如下: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

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

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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