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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须从事各种类型的社会活动,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由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经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既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也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民法调整一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不是在这些被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形成另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权利和义务内容方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往往都享有权利,并且都负有义务。一方的权利往往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即使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与其他主体的地位也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而且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都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法律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是赋予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权的行使,弥补该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民法以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或称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1)人身法律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因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以及因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义务方面,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区别。但这并不是说人身法律关系与人的物质利益不发生联系。比如名誉权,就可能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反之,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也可能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害。
(2)财产法律关系: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而言,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等都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由于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有以下区别:
(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1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被权利人依其意志转让的。
2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例如,姓名权的权利人是不能把姓名权转让给任何人的。当然也有例外,如营利法人的名称权就可以转让。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1在财产法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害,如要求加害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以恢复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当然,如果侵犯人身法律关系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物质利益损害,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形式并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2.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生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无须义务人的协助,即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即不得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2)相对法律关系: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
义务人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其他第三人对权利人则不负有积极义务。
在绝对法律关系不能正常实现时,也会产生相对法律关系,例如所有权和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就会在权利人和侵害人之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也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1)物权关系: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其义务一般为不实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显然,它是一种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就是一种物权关系。
(2)债权关系: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区分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意义在于明确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的不同特点。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