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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谢宇弑母案二审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是该案律师提出了精神病鉴定的请求。
一、吴谢宇弑母案
被告人吴谢宇因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罪,一审宣判吴谢宇故意杀人罪,并判处其死刑;因诈骗罪被判11年有期徒刑,因非法买卖公民身份罪,被判三年监禁,数罪并罚后被告人吴谢宇被判处死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对此,吴谢宇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
在该案的上诉阶段,被告人律师提出了精神病鉴定申请,并向法院提交了《“杀亲免死”类案检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其具体包括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被告人逃脱的,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三、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审判正常进行的,应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作出暂停审判的判决。
2、如果被告在起诉后逃跑,导致诉讼程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不能进行。应作出暂停审判的判决。
3、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下落不明,应当宣告暂停审判。
4、在审判过程中,对简易程序不适用的情况。应当决定中止本案的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该案件。
也就是说,本案的被告和代理律师的申请及法院的决定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