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三名男子轮流与女性发生关系女子先自愿后报警会被处罚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近日,河南商丘发生了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案件,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部门三名职工与一名女子轮流发生性关系,此案已在警方得到确认,目前正在调查处理。
2、一般来说,做这种事情都是非常的隐秘,那么这件事情是如何暴露出来的呢?
3、据知情者透露,该女子开始是与一名男子相约,后来,与女子相约的男子又喊来了同单位的另外三个人,后与女子产生矛盾,女子选择报警,此事便公开化。
4、有记者与涉事三名男子单位取得联系,得知这三人,不是一个科室,相关科室领导表示目前还不了解具体情况。而单位的领导则认为,这三人,并非单位的公职人员,只是工人,而且发生这种事情,是他们的“个人行为”。
5、那么“轮流发生性关系”和“轮奸”,以及“聚众淫乱”有什么区别?
6、大家都知道的“李天一案”,警方就第一次用了“轮流发生性关系”的概念用语,在这一次商丘事件中,这一用语再一次出现。应该说,轮奸,也属于“轮流发生性关系”,但是性质却不完全一样。前者,是双方自愿,法律上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后者,则是属于强行发生性关系,涉嫌触犯法律。
7、商丘发生的这件事情,如何判定性质?这还需要根据女方的意愿和发生性行为的具体情况来定性。
8、如果经调查,女方确属自愿,就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没有强行违背女性的自主意愿。但是,虽然女方自愿,如果事情是发生在同一个环境里,比如几人轮流与同一女子在同一个房间发生性关系,就触犯了法律,构成了聚众淫乱罪。
9、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对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0、如果这次事件,最终被定性为聚众淫乱,那么一开始和女人约会的男子,无疑就是首犯,因为是他打电话召集了其他三人。而其他人胆敢参与,也很可能不是第一次做这种事情了,当然,这些人是不是“多次参加”,还需要警方调查后才能知晓。
11、对于其他三人,也不排除偶犯,如果是偶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 参与聚众淫乱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如果经过警方调查,发现并非女子自愿,而是通过胁迫或者是暴力方式,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多人参与,则构成轮奸罪。
1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两人以上轮奸等情形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显然,如果最后定性为轮奸罪,则会得到最严厉的判罚。
14、当然,最后的结果,还要等待警方最后的调查结果才能定性,如果这三名男子构成犯罪,他们必定会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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