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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工商局联系方式
2、电 话:025-58006666、84648879
3、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6号
4、消费投诉举报电话:025-12315
5、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6、(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7、(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8、(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9、(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10、(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11、(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12、(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13、(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14、(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5、法律依据
16、《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17、第七条 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18、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9、(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20、(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21、(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2、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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