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女职工晚育产假法律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女职工晚育产假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但并没有规定晚婚、晚育的具体年龄。
4、现实中的晚婚年龄是由计生部门提倡的,以女23周岁,男25周岁为限;晚育则为女24周岁。
5、同样《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7、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8、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的规定,也并没有对晚育的休息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10、通常情况下,由各地自行制定相关政策,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11、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12、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13、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14、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15、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16、《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17、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18、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19、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20、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21、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22、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