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老坛酸菜”事件背后涉及的刑事风险(深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事件起因
2022年3月1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插旗菜业、锦瑞食品、君山区雅园酱菜等5家企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问题“老坛酸菜”,土坑腌制、脚踩、烟蒂、超标防腐剂等等,作为与老百姓生活最为贴近和熟悉的食品,该曝光事件令人触目惊心。事后当地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涉事企业所有产品全部就地封存,对企业的相关人员予以控制,对外销产品立即启动追溯召回措施,并全面停止农户土坑腌制行为。所曝出的插旗菜业是湖南省华容县较大的蔬菜再加工企业,为多家知名食品企业代加工酸菜制品,也为一些方便面企业代加工老坛酸菜包,号称老坛工艺,足时发酵,实则是“老坑酸菜”。在谴责讨伐的同时,公众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就是,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结果如何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笔者本期仅对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作出解析。
二、涉及法律法规及罪名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然还可能触及《刑法》。根据目前曝光的信息,“老坛酸菜”涉事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菜,相关企业和责任人涉嫌的最符合的罪名应该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3年,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追至刑事处罚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几种类型,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严重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情节,最有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4.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而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5.虚假广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修正案(八)》 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商检徇私舞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企业刑事合规思考
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是依法治国进程永恒的主题之一。“老坛酸菜”被曝光事件仅仅是开始,一旦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任何食品企业都将遭受巨大的声誉损失和经济制裁,相关责任人难逃面临刑事责罚,这也提醒食品生产企业及企业家们,应当重视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提早构建刑事合规体系,防患于未然。2021年10月12日,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合规研究中心成立,在知识管理、人才团队搭建、业务培训等方面不断推进,精雕细琢打造出实现刑事合规标准化、流程化的法律服务产品。最后,云善合规中心希望能和业内精英团队们一道,根植理论、推进实践,以期共同推动企业刑事合规的建设与发展。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