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聂树斌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二十一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无辜的生命成为一缕冤魂已久,一个大家庭因此承受了不可承受之重,真的是不幸中的万幸,而今,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无罪,毫无疑问是司法的胜利;但是,冤魂沉冤得雪应该仅仅只是开始,如果没有聂树斌案侦查人员的滥用职权,如果没有负有审查责任的人玩忽职守,何来这起持续十多年,让无辜生命成为一缕冤魂的案件呢?
2、聂树斌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无罪的法律后果已经非常明确:首先聂树斌无罪,自始无罪,通俗的说这就是一起冤案;第二,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该案的司法受害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大错铸成,只能通过国家赔偿来对聂树斌的家属进行必要的赔偿;第三,执法机关需要为聂树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因为该案对聂树斌的名誉、人身权利等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还有聂树斌的家人也受到了巨大的伤害;第四,对案件中负有过错的责任人进行严厉的追责,排在第一位的是侦查机关,必然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否则不会造成一个无辜的人认罪,并被判处死刑还被执行,接着是检察机关,本应该是监督侦查机关的机构,在本案中成了侦查机关的背书人,最后是审判机关,显然没有做到严格的依法审判。血淋淋的事实在告诉所有的执法者,权力是可怕的,特别是在被滥用和视而不见的时候。
3、接下来,更应该注重的是追责,只有严厉的追责才能避免新的冤案再次产生,司法救助、国家赔偿那仅仅只是单一案件事后的补救措施,只有追责行程严格的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避免第二个聂树斌案的发生。聂树斌案尘埃落定,现在不是狂欢的时候,荒唐事件的发生必然是荒唐过程导致的。又一次,做了多年执法工作的郭少军律师必须再次提到海恩法则: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法则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
4、还有一个和海恩法则经常被一起提到的墨菲定律,也能能给我们一定的启示。墨菲定律源自一个名叫“墨菲”的美国上尉,他认为“只要存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事故就一定会发生”,而且“不管其可能性多么小,但总会发生,并造成最大可能的损失”。这就告诉我们,对任何事故隐患都不能有丝毫大意,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或对事故苗头和隐患遮遮掩掩,而要想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加以消除,把事故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现实中,人们往往等到出了问题之后才忙于做处理事故、案件的“事后”工作,召开各种会议进行反思,总结教训,最后得出“惨痛结论”。亡羊补牢,加强防范,这无疑是必要的。但安全工作最好的办法还是将着力点和重心前移,在找事故的源头上下功夫,见微知著,明察秋毫,及时发现事故征兆,立即消除事故隐患,比如近来政府取缔黑煤窑,每取缔一座就等于清除了一个重大事故隐患,从根本上防止了严重事故的发生。这就要求安全责任人要在防止事故上多用一点心,紧绷一根弦,多尽一份力,同时注重群策群力,让大家多想办法、多出点子,让每个人意识到“防事故人人有关,人人关心防事故”,如此,防事故的意识增强了,责任到位了,防范得力了,必能防患于未然。
5、真心的希望,我们的执法者能够明白海恩法则的意义,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6、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7、新华社沈阳12月2日电(记者罗沙、白阳)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8、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亲康孟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孟东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被杂草掩埋的康某某连衣裙和内裤。8月11日11时30分许,康某某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
9、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10、2005年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自2007年5月起,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认为聂树斌不是凶手,要求改判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存在重大疑问,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
11、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于2016年6月6日决定提审该案。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该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7月4日,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为合议庭成员。再审期间,合议庭查阅了该案全部卷宗及相关材料,赴石家庄察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询问原办案人员,咨询了刑侦、法学专家,并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
12、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13、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高校师生、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12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14、该案宣判后,合议庭向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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