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灌阳一精神分裂男子因离婚未果杀妻21刀领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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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4 16: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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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未果竟心生怨恨,用剥皮刀连刺妻子21刀致其当场死亡。

2、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以人廖跃平犯,判处十三年,二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4450元。

3、 被告人廖跃平与被害人段某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于2007年5月11日登记,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和打架。

4、被告人廖跃平要求与被害人段某离婚未果,即心生怨恨。

5、2007年11月26日凌晨3时许,在灌阳县灌阳镇唐某的出租屋内,被告人廖跃平用事先准备的剥皮刀,连续猛力刺杀被害人段某的颈、胸、腹部等处达21刀,造成肋骨等8处骨折,并致其心脏破裂、左颈总动脉断裂、右颈总动脉破裂引起大失血而当场死亡。

6、被告人廖跃平杀人后潜回家中,将杀害段某之事告知其父廖贻全。

7、廖贻全遂规劝廖跃平投案并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将其交给公安民警处理。

8、被告人廖跃平归案后,如实供认其杀人罪行。

9、 2007年12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被告人廖跃平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0、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跃平目无国法,因离婚不成而生杀人之念,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刀刺杀被害人身体而致其死亡的非法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

11、被告人持刀连续猛力刺杀被害人21刀,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从严惩处。

12、被告人的罪行特别严重,足以判处,但因为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残留期,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具有投案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由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一部分经济损失,视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判处刑罚。

13、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犯罪行为造成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

14、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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