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每个独立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
2、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
4、一个独立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未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之所以向上一级法提出申请,主要是考虑到本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工作人员的立案工作有包容之嫌,并且将可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分成若干案件,有利于法院多收取受理费。因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更为妥当。
如果双方签订合同后,以后发生争议,要打官司的话,一定要写清楚是去哪里打,是去法院还是仲裁,而且合同上的法院和仲裁机构要写清是当地哪里的法院和仲裁,签之前,最好去查看一下当地是否真的存在该仲裁机构或者法院。
民事诉讼中合并审理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期间,省级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
一、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期间,省级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
二、环境污染行为已经经过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但由于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存在差异,故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在不存在矛盾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认定的事实。
三、鉴于委托排污型环境侵权中委托人侵权故意的隐蔽性,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侵权主观故意的认定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依据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默契及客观上的相互配合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四、受污染水体处于流动状态,难以直接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即以单位实际治理成本作为单位虚拟治理成本,结合违法排污数量,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并以替代修复的方式让侵权人承担责任。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中,对于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在原告请求的律师费、鉴定费只有合同而无票据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指导价可以作为界定合理费用的参照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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