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一审宣判获赔共计696000元 关联陈世峰被判20年)

导读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江歌案一审宣判获赔共计696000元,关联陈世峰被判20年)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4-01-13 05:45:02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江歌案一审宣判获赔共计696000元,关联陈世峰被判20年)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导读: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

2、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3、【案情回顾】

4、江歌和刘鑫(曾用名,即刘暖曦)于2015年底在日本读语言学校时相识。嫌疑人陈世峰与刘暖曦曾是情侣关系,并曾于2016年5月上旬起在板桥区的一所公寓同居约3个月。后在8月底两人由于不合,刘暖曦提出分手而被陈世峰赶出家门。

5、2016年9月,刘暖曦因陈世峰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与自己同住。其后,由于陈世峰不同意分手,经常采取恐吓、威胁、跟踪等手段对刘暖曦进行骚扰。据警方调出当地附近的监控,可以看到陈世峰曾多次到二人住处。

6、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找到刘暖曦和江歌同住的公寓。刘暖曦一个人在家,便通过微信告知江歌。江歌表示要报警,但刘暖曦没同意。随后,江歌回家请陈世峰离开,两人在门外产生争执。之后,江歌返回学校上课,陈世峰则继续尾随刘暖曦并向其发送恐吓信息。

7、刘暖曦为摆脱其纠缠求助同事充当男友,陈世峰愤而离开并给刘暖曦发信息,称“我会不顾一切”。期间,刘暖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当晚23时许,江歌参加聚会回家时再次接到刘暖曦消息,希望江歌到车站接她。江歌于是在东中野车站等刘暖曦,其间江歌与母亲联系过。

8、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暖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歌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9、山东省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0、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江秋莲诉请的各项经济损失约40%的金额并全部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的诉请。

11、对此,律师认为,刘暖曦在引入危险后没有如实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在江歌意识到危险想要报警之时阻止其报警,并在陈世峰携刀与二人产生争执具有现实紧迫危险之时先行入室并紧锁房门,阻断了江歌唯一逃生路径,尽管没有直接导致江歌被陈世峰杀害的后果,但对江歌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对于江秋莲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相关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13、对于本案原告江秋莲诉请的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597元,因此即便按照这个数据计算出来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也达到63万余元,因此,江秋莲诉请的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14、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及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践经验,一般对于受害人死亡案件,亲属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法院往往仅支持不超过5万元的数额。当然对于该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江秋莲诉请的全部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认为可能是基于以下几点考量:第一,正如法院判决书中所述,原告失去爱女,遭受巨大痛苦,后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被告刘暖曦在事后不仅不表达感激之情反而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原告的情感,精神痛苦更加加剧;第二,根据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本案中,一是本案社会影响特别大,二是被告的行为属于明显不予提倡应予谴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触碰道德底线;第三,原告诉请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4万余元,法院支持了约40%,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风俗人情习惯以及社会大众的普遍观念,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也于情于理。因此综合上述几点,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仅代表个人观点)

15、【被告人陈世峰被判20年】

16、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一审宣判,陈世峰因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

17、根据媒体报道,法官陈述认为,陈世峰自己带了水果刀,不是江歌或刘鑫的;陈世峰当晚洗衣服之说不合理;陈世峰有强烈的杀意,准备了行凶后的衣服,去江歌公寓是为了杀刘鑫。状况不同预想时,被告可以选择离开,却杀害了无辜的受害者;陈世峰当时没有帮助江歌,不可能是误杀;陈世峰在法庭上不断试图将责任转嫁给江歌和刘鑫,全没有反省之意;陈世峰的辩解不可信,不能采纳陈方律师说法。

18、根据日本相关人士说法,根据日本的法律,江歌的母亲是不能上诉的,必须向检方表达她的上诉希望和提议,最后由检方决定是否上诉,而最终结果是,检方和被告人都没有上诉。

19、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江歌案案发后,日本肯定是有属地管辖权的,而我国也有相应的属人管辖权,综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陈世峰,按照我国的刑法规定,是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尽管20年的有期徒刑在日本已属重判,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以及对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的规定,在陈世峰在日本服刑结束回到中国时,我国仍然具有追究其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权力。

20、最后,对江歌的不幸命运表示深深的同情和遗憾,对江歌母亲的坚持与做法表示支持与赞许!

21、愿上述结果能够抚慰江歌母亲的心灵,正义终将照耀大地!

22、相关法律条文: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26、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27、(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8、《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9、16、对不法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导致受害人致残或死亡,受害人或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与受害人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在请求侵害人赔偿财产损失以外,单独或一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0、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31、(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32、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33、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34、(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35、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7、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8、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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