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弦子(周晓璇)诉朱军案」一审宣判原告败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贫道觉得这个案子很有判头,比较可刑,如果查实了,非常可铐。
1.周X璇是原告,朱军是被告。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件中不是朱军诉周X璇侵犯名誉权的结果。
或许朱军另行起诉了。
由于民事诉讼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周X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就“证据不足”。
但这个结果对朱军来说肯定是不够的,朱军要的结果起码是确定的“没有”。
但如果是朱军作为原告,由于还有一个原则“证有不证无”,所以举证责任还是可能倒置到周X璇这方。那么朱军要的“确定的没有”这个判决结果就可能实现。
所以目前来说朱军应该更想要自己作为原告的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2.朱军的救助路径一是控告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朱军被指控猥亵周X璇,如果属实那么他涉嫌的是强制猥亵罪。如果不属实,那么周X璇就是诬告陷害。
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对朱军立案,所以这里还存在未遂的问题。具体到实践,就可能变成是否具有可罚性的问题。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有可能觉得我没有立朱军强制猥亵的案,那么即使强制猥亵是被诬告,诬告的人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当然,这里有理论争议,就不展开了。
控告犯罪和诬告陷害是理论上的矛盾关系。但是实践中存在中间地带——证据不足。
怕的是朱军强制猥亵证据不足。周X璇诬告陷害证据也不足。
二是自诉周X璇诽谤罪
诽谤罪可以理解为是侵犯名誉权的升级版。但是该罪属于亲告罪。也就是本人不告,司法机关不理。
诽谤罪最高可以判处3年。
但是在强奸或者强制猥亵这类罪名上面,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客观行为上有一定的相似性。
简单来说,诬告陷害罪如果能够成立,诽谤罪也能成立。但诽谤罪的控告自主性更强些。
对朱军来说,无论什么罪,只要能定罪,对他的名誉的挽回效果是一样的。
三是侵犯名誉权民事诉讼
这个好像朱军已经提起了。
不过,朱军的事业,估计谁都赔不起。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