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民法典收养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与《 收养法 》有关的司法解释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并严格执行。特别是要切实履行对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职责,对公民不服人民法院有关 诉讼 的判决、裁定的 申诉 ,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裁定要给予支持,对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提出抗诉。对借 收养 名义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障合法收养关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收养法》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要认真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收养法是公民处理收养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收养案件的依据。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收养法,特通知如下: 一、 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收养法,掌握收养法的立法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遵守收养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收养问题。 二、 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 解除收养关系 的,应适用收养法。 三、 收养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收养案件,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适用原审审结时的有关规定。 四、 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定、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今后不再适用。 五、 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收养法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收养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并搜集、整理典型案例报送我院,以便及时研究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