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年度汇缴清算怎么办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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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机关通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筹建期间企业由于无销售(营业)收入,为此依规定计算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零,也就是说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不允许列支扣除。实务中这种普遍的处理方式是否合规呢?对此,如果笔者仔细研读相关法规,发现这种处理并不符合税法规定。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强调的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而筹建期间是没有生产经营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就与生产经营无关,为此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扣除处理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定。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如何列支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需要另辟蹊径。
5、在会计处理上,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均列为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筹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管理费用科目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该规定强调的是归集为开办费的支出必须是费用类支出,资本性支出则作为资产予以确认。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费用类支出,因而可以归集为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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