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天津持刀行凶男子无精神病持刀故意伤人罪怎么判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8月12日11时20分许,在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67岁,天津市人)持刀对路人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
3、经查,刘某某未婚,长期独自生活,2004年曾因琐事纠纷,持械报复伤害他人,被判处刑罚。
4、案发前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导致心理失衡,遂持刀伤害两名素不相识的女青年。
5、另经鉴定,刘某某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8月13日,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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