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我不是药神》现实版上演河南一母亲为儿子代购救命药却被认定“贩毒”情理和法理如何平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8年,由真实事件改编、徐峥主演的影片《我不是药神》上映,曾轰动一时,引发网友们对罕见病群体的关注。
如今,《我不是药神》现实版再度上演——河南一位母亲为了给患病的儿子代购救命药,被认定为“贩毒”,尽管检方认为其情节轻微,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这个罪名仍然让她觉得无法接受。
据媒体报道,李女士,35岁,她的儿子出生第九天,就被确诊了一种罕见病——婴儿癫痫病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综合征(EIMFS),属于药物难治性癫痫。
她曾带着孩子辗转河南、北京的多家医院求医问药,可找不到病因,病情始终不见好转。
去年4月,有医生建议她寻找一种名叫“氯巴占”的药物。该药物在海外被广泛获批上市、用于癫痫治疗。然而,根据我国《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氯巴占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它虽然被医生写进病历,却尚未获批上市,也未获进口许可,只能依靠海外代购。
经病友介绍,李女士认识了一位微信名叫“铁马冰河”的代购,陆续从他那里买到了国外的氯巴占。氯巴占的药效是显著的,用药之后,儿子的癫痫发作得到了肉眼可见的控制。
李女士说,“铁马冰河”代购的药比较稳定,价格又公道,自己听其他病友说,他家有一个同样得癫痫病的孩子。
今年6月,李女士收到“铁马冰河”的私信,因为担心来自意大利的氯巴占包裹被海关扣留,拜托她接收一下。
让她没想到的是,就是这次代收转寄,她被中牟县公安局以“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此后,代购“铁马冰河”也被提起公诉,李女士和许多病友再次陷入无药可医的境地,她说,剩下的氯巴占只够孩子服用两周了。
11月23日,中牟县检察院向李女士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中牟县检察院认为,李女士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但因“初犯”“从犯”“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等原因,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与李女士同案的另外3名患儿妈妈,也收到了同样的决定。
但李女士并不认可这一结果,一是对贩毒罪名难以接受,二是担心对儿子以及病友群体的后续影响,药越来越难买。她表示,自己将继续申诉。
她还找到了此前的其他判例,2017年广州有一名管制药物代购,被判“销售假药”;沈阳的一名“氯巴占”代购,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她质疑:为何轮到自己身上,就变成了“涉毒”?
当年,《我不是药神》的原型、“国外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从印度购买低价仿制药救命被追诉,众多病友为他发声,因他未借此牟利,其行为只能算购买假药,而不算贩卖假药,最终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如今,李女士的遭遇也引发网友热议:一个母亲为给孩子治病,迫不得已代购药品,究竟该不该被定义为“贩毒”?在人情与法理之间,又该如何寻求平衡?
1.李女士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蓝清律师:本案中李女士一共有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从“铁马冰河”处购买氯巴占,第二个行为是帮助“铁马冰河”收受跨境邮寄的氯巴占包裹。
如果她多次购买氯巴占的行为不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那么也就是说,氯巴占没有被认定为毒品,而是被认定为其给孩子治病的药品,那么,李女士代为收受氯巴占包裹的行为,就不应当被认定为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这里的氯巴占是药品,不是毒品,该《不起诉决定书》也认为这些氯巴占是用来治病的。
2.氯巴占究竟该认定为药品,还是毒品?
蓝清律师:杜冷丁,在医院里是止痛良药,在黑市上那就是“冰毒”,新时代的毒品之王。
毒品还是药品,其实不应该成为问题。法律规定相当明确,我们就看相关的行为,侵害了哪个法益,符合什么犯罪构成。
法律条文本身就写得很明确,毒品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里的关键词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张明楷在《刑法学》里讲,毒品是危害公共健康的物品,毒品犯罪侵害的法益就是公众健康。
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犯罪主观责任形式是什么?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贩卖毒品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众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虽然说,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毒品种类产生错误认识,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对象是毒品,会危害公共健康,不是治病救人。
那么什么是药品呢?简单说,药品是用来治病的物品。
综上,那些“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来危害公共健康就是毒品,用来治病救人就是药品。
从本案中氯巴占的具体用途来看,理应属于药品。
3.李女士说,哪怕是非法经营罪,自己都能接受。她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蓝清律师:《我不是药神》电影上映之后,《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改,跨境走私的药品不再简单地认定为假药,类似行为不好再认定为销售假药罪,但是,非法经营的相关规定没有因此改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铁马冰河”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李女士的行为是“铁马冰河”行为的帮助行为,虽然只是起到次要作用,但是也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根据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的理由,李女士的行为,同样可以不起诉。
法律并非无情物,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人命和市场秩序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而喻,他们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都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入罪只能依法,出罪可以以情。
“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不能只是空洞的口号,而应该成为每一个法律人的情怀。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