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条文释义】
1 .结伙斗殴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2)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打群架。结伙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动机是出于藐视社会公共秩序,寻私仇或者谋求某种非法的利益。
(3)根据本条的规定,有结伙斗殴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参加结伙斗殴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等情形。
2 .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2)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1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即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无理追赶、拦挡、侮辱、漫骂他人;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即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店铺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没有目的和理由地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即没有任何理由殴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
(3)根据本条的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情节比较恶劣的,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等情形。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每一个公民都应尊法、学法、守法,面对民警执法时要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切勿以身试法。
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 宣
2022.11.16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